医保管理 | >> 首页 - 就诊指南V - 医保管理 |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494
第九条 参保人员从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并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其中:
(一)市本级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为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市)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 月,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经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一年内,再次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九条转诊转院规定的,经办机构应当于当日内审核,当日不能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危重病人急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转诊转院,转诊转院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七、九、十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应当在尊重参保人员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3日内住院的视为连续住院。参保人员应当先结清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当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于每月的20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版权所有 河南风湿病医院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技术支持:时刻在线 豫ICP备17002169号-1
联系电话:0371-65591140 传真:0371-65591522 医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口游览区南侧(大桥收费站西侧500米左右)
来院路线:G9路公交车,花园口社区公交站下车,向前步行170米路东到河南风湿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