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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7921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代拟稿 - 郑政2016〕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风险调剂”即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5%,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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